标 题 |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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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150000MB1115766H/2020-00078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 |
概述 |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11-18 | 公开日期 | 2020-12-16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 |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加强对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进驻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中介超市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上为申请人和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机构信息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服务查询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驻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为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如下:
(一)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梳理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规范中介超市业务流程,开发建设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运行维护、管理。
(三)新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网上中介超市开展的本行业中介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中介服务机构报审的资质资格等信息。
第五条 凡为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中介超市建立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业务范围:
(一)咨询评价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工程造价、工程设计、林地征(占)用可研、水土保持方案等文件编制服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服务。
(二)评估测量服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服务。
(三)论证与设计审查服务。水资源论证、防雷设计审查(基本民建项目除外)等服务。
(四)检测服务。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等服务。
(五)其他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财务审计等服务。 入驻的中介机构业务范围,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以独立法人名义入驻,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国家规定执业所需的资质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设备,具有提供中介服务所必需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执业行为。
(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从事或者特定时间内不能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开展活动,愿意遵守中介超市相关规定的。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清退。
鼓励拟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在新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在报名阶段通过网上报名系统,需上传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属社会组织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资质(格)证书原件扫描件(行业无资质规定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两面);
(四)该项业务 3 名及以上从业人员及联系人的社保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业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招录公告规定;凡所属区域可网络查询社保的需提供网络查询验证码;从业人员需提供从业资格证);
(五)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近半年度纳税缴费凭证(无纳税的说明拟纳税地点)。
入驻中介机构还需根据招录公告的要求,上传其所属行业分类正常执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介机构网上报名后由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初审;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完成后,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在 10 日内对网上报名材料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即可入驻中介超市,经审核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原因。逾期不复审的,视为无意见,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直接办理入驻。
第十条 入驻登记后, 中介机构可在中介超市网站内查看相关信息,新区企业可从中介超市中选取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事项。
第十一条 中介超市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资质资格、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信息,为公众提供分类检索和服务比对等服务。中介机构变更机构信息的,需及时向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中介超市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工作需要,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每半年发布招录公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根据招录公告要求即时进行网上报名;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介机构,及时清退。
第三章 执业与收费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从中介超市所公示的中介机构名单中选择相应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新区任何部门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公示执业基本信息。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服务事项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介机构要在收费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经双方谈判约定后,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写入合同;
(三)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同的,有关费用的赔偿和退回事宜依据《合同法》。
第四章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认为所选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证属实的,视情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在新区范围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分为服务星级评价和综合信用评价。委托人应当在所选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10日内,通过新区网上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规范、服务态度等 5 个要素分别按 1-5 星标准进行星级评价。(5星:100分;4星:80分;3星:60分;2星:40分;1星:20分。)综合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与服务星级评价总分之和的平均值,其中各中介机构基础分值统一为 80 分。
第二十三条 综合信用评价低于60分(包含)、且经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无误的,认定次日起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确认后,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将其列入 “黑名单”,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有关信用平台,按照上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与项目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 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行为的;
(三)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扰乱竞价秩序或恶性竞争,故意压低价格中选后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或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人员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人员承揽业务的;
(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或拒绝承接业务的;
(八)其他应当被评定为信用严重缺失的行为。予以清退的中介机构自清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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